申請時會被問到的事項
- 過去10年內,是否曾因歐盟規則附件所列的重大犯罪被判有罪(恐怖活動相關犯罪為過去20年內)
- 如曾被判有罪,判決的時間與國家
- 過去10年內,是否曾停留特定的戰爭或衝突地區,以及停留的理由
- 過去10年內,是否曾被歐盟會員國等命令出境
涵蓋的犯罪舉例
| 類別 | 主要例子 |
|---|---|
| 恐怖活動、組織犯罪 | 恐怖活動犯罪、參與犯罪組織 |
| 人身、性犯罪 | 人口販運、兒童性剝削、強制性交 |
| 暴力犯罪 | 殺人、重傷害、綁架、拘禁、組織性或持械搶劫 |
| 非法交易 | 毒品、武器彈藥、文化資產、人體器官等非法交易 |
| 經濟犯罪等 | 貪污、詐欺、洗錢、偽造貨幣、網路犯罪、縱火、環境犯罪 |
以上為歐盟規則(2018/1240)附件所列犯罪的主要例子,並非完整列表。
交通違規或輕微犯罪呢?
附件未列的犯罪,以及10年以前的有罪判決(恐怖活動相關為20年以前),不在詢問範圍內。一般交通違規等不屬於附件所列犯罪的情形,應回答「否」。
如難以判斷,請先確認自己的判決屬於哪一種罪名,必要時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。
請勿填寫不實內容
申請內容會與歐盟及各國的資料庫比對。填寫不實內容,可能導致許可被撤銷或遭拒絕入境。如有屬於詢問範圍的犯罪紀錄,請據實回答。
申請遭拒時
申請遭拒時,會通知拒絕的理由。如對決定不服,可向作出拒絕決定的國家提出申訴。
即使曾被判有罪,視內容與時間,仍有可能獲得許可。不需要因為有前科就放棄申請。